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8號聲明人 朱春美 聲明人 朱福祥 聲明人 吳健琳 聲明人 朱豐玉 聲明人 朱庭萱 聲明人 朱晉毅 聲明人 朱豐源 聲明人 朱文輝 聲明人 朱芳瑩 聲明人 朱志傑 聲明人 朱福仁 聲明人徐 朱香蘭 聲明人 朱鳳嬌 聲明人 朱桂蘭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朱福義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