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債權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檢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債權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檢署因與債務人 楊瑞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檢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有誤,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