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 曹榮宗 代理人 張椀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商│ 朱原利 │國泰世華銀行│103年12月23日│1,000,000元│CC00000000││││業銀行股份││基隆分行│││││││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