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靖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靖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靖民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5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因(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一)(二)(三)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
(四)接續執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1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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