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 廖章行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庚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間給付合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