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奕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奕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張棟樑 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盧奕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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