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9號抗告人即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