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偉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偉德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字第29970號卷第42-43頁)。」
㈡、理由補充: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而按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碰撞同向右側車道之 朱展毅 騎乘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致傷害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被告莊偉德無駕駛執照駕車,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表在卷可稽,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是核被告莊偉德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並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又無駕駛執照駕駛而導致本件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受傷,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及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761號被告莊偉德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偉德明知其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7年5月9日1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內側車道往新北市三重區方向行駛,於同日15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2段及8號越堤道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同向右側車道之朱展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亦行經該處,莊偉德於行經朱展毅左側時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致生碰撞,朱展毅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四肢多處擦傷、右拇指掌跟扭傷之傷害。
二、案經朱展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莊偉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朱展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現場及車損照片38張。
㈣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因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檢察官陳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