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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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樓乙○○
樓上列被告丙○○、乙○○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