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40,020元確定(下稱①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②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③罪);同年間因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4,542元確定(下稱④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⑤罪);上開①至⑤罪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2萬元確定。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⑥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⑦罪);同年間因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9日以101年度易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70,376元確定(下稱⑧罪);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0月16日以102年度易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⑨罪);上開⑥至⑨罪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30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3031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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