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現於臺灣臺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壹所載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件編號貳、叁所載竊盜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竊盜罪,分別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件編號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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