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16號
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本院對被告永隆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75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