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南投縣中寮鄉永福村永嘉新村二巷十一號四樓
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共同向其承租門牌號碼南投縣中寮鄉永
福村永嘉新村二巷11號4樓之房屋,約定租賃期限自民國89
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
000元,並應自行負擔水、電費。詎被告拖欠租金,租期屆
至亦不搬遷,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
系爭房屋等語。被告甲○○辯稱:伊已經很久未居住該處,
但尚有物品置於屋內,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另被告
丙○○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本件
租約既已屆期,原告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2,32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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