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曾明祥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被上訴人 林培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7日收受裁定正本,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12頁)。本件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12月1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16號號裁定駁回。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在卷為佐,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