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9號抗告人 林維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月娥 間交付車輛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