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嶸華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航全球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