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蘭婷 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兼 蔡明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忠旂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忠軒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忠穎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賴惠雯兼蔡明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賴惠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賴惠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參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481號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息(%)起訖日(民國)起訖日(民國)違約金計算0011,029,447元3.216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401,925元002750,000元3.166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250,000元003750,000元3.166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250,000元004936,494元2.47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0,367,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