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林冠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倉典台中商業銀行埔│103年10月10日│39,450元│PSA0000000│││││心分行│││││├──┼───────┼───────┼───────┼────────┼────────┼──┤│002│李倉典│台中商業銀行埔│103年11月30日│24,800元│PSA0000000│││││心分行│││││├──┼───────┼───────┼───────┼────────┼────────┼──┤│003│李倉典│台中商業銀行埔│103年10月31日│50,000元│PSA0000000│││││心分行│││││├──┼───────┼───────┼───────┼────────┼────────┼──┤│004│ 陳建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103年10月3日│199,200元│KN0000000│││││斗分行│││││├──┼───────┼───────┼───────┼────────┼────────┼──┤│005│ 葉世仁 │台中商業銀行花│103年9月30日│97,800元│HT0000000│││││壇分行│││││├──┼───────┼───────┼───────┼────────┼────────┼──┤│006│葉世仁│台中商業銀行花│103年10月31日│140,900元│HT0000000│││││壇分行│││││├──┼───────┼───────┼───────┼────────┼────────┼──┤│007│ 蔡金山彰化六信營業部│103年11月5日│307,800元│FA0000000││├──┼───────┼───────┼───────┼────────┼────────┼──┤│008│蔡金山│彰化六信營業部│103年10月5日│201,368元│FA0000000││├──┼───────┼───────┼───────┼────────┼────────┼──┤│009│ 楊銀中 │彰化六信伸港分│104年2月28日│177,800元│FI0000000│││││社│││││├──┼───────┼───────┼───────┼────────┼────────┼──┤│010│楊銀中│彰化六信伸港分│104年1月31日│141,600元│FI0000000│││││社│││││├──┼───────┼───────┼───────┼────────┼────────┼──┤│011│ 梁智斌 │彰化六信福興分│103年10月31日│201,000元│HU0000000│││││社│││││├──┼───────┼───────┼───────┼────────┼────────┼──┤│012│ 徐振堂 │台灣中小企銀二│103年9月30日│87,400元│AC0000000│││││林分行│││││├──┼───────┼───────┼───────┼────────┼────────┼──┤│013│徐振堂│台灣中小企銀二│103年10月31日│94,090元│AC0000000│││││林分行│││││├──┼───────┼───────┼───────┼────────┼────────┼──┤│014│ 洪誌遠 │台中商業銀行二│103年11月30日│60,000元│ENA0000000│││││林分行│││││├──┼───────┼───────┼───────┼────────┼────────┼──┤│015│洪誌遠│台中商業銀行二│103年10月31日│38,900元│ENA0000000│││││林分行│││││├──┼───────┼───────┼───────┼────────┼────────┼──┤│016│ 黃井村 │第一商業銀行鹿│104年3月31日│311,500元│FB0000000│││││港分行│││││├──┼───────┼───────┼───────┼────────┼────────┼──┤│017│黃井村│第一商業銀行鹿│104年1月31日│242,400元│FB0000000│││││港分行│││││├──┼───────┼───────┼───────┼────────┼────────┼──┤│018│黃井村│第一商業銀行鹿│104年2月28日│244,900元│FB0000000│││││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西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