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盛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盛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盛君因違反森林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9月7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責任非難度等一切情狀,以及受刑人就本案回覆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強制換頁==========附表:
受刑人陳盛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46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判決日期109年06月20日112年0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8月04日112年0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684號(已執行完畢)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0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