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28號聲請人 江肇欽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就如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有多處隱瞞,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已於該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就所為犯行供述清楚,依其犯後態度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然原重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將於近期內進行審判程序,尚有羈押之必要,且羈押之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本件聲請除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外,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