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告 蔡家仁

被告 彭順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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