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全球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文琦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林怡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艷杯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報
備證明資料,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並應依法提出書狀陳明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