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16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吳秉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LWAYSRICH(HK)LIMITED即常達(香港)有限公司、 吳慶喜 、 吳建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依債權人與債務人ALWAYSRICH(HK)LIMITED即常達(香港)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9日簽訂之授信總約定書第56條1項、108年5月17日簽訂之授信總約定書第57條第1項所載,「立約人若係於中華民國境外成立之公司或組織或無中華民國境內送達達地址者,得以書面指定一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請陳報債務人ALWAYSRICH(HK)LIMITED即常達(香港)有限公司指定之在台送達代收人及其地址,並提出書面證據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