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正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正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正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4年6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6年6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