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 楊隆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陳水泉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水泉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水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水泉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坐落新竹市○○段10、10-1地號土地,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完成拍賣程序,拍賣得款新臺幣(下同)2,651,688元,並通知聲請人需提出確定管理費用之裁定以供分配拍賣案款,爰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以利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可資參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水泉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2210號裁定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家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陳水泉遺有坐落於新竹市○○段10、10-1地號土地,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拍賣程序後,拍定金額為2,651,688元,有聲請人所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5月4日新院燉99司執舜字第27643號函為證。
(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水泉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50,042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墊付費用明細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陳水泉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26,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50,042元,合計共76,559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費用收支明細、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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