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1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