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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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2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金泉
謝敬壽 被告 范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4日與其簽訂放款借據,向其借房屋購置貸款新臺幣(下同)3,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8月4日起至129年8月4日止,於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324期,每1個月為
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該筆借款適用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按放款借據第3條、第
4條約定,借款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定儲利率指數(該指數按月調整1次,目前為1.419%)加個別加碼年率0.712%計付,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按定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0.892%計算,第2年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
1.18%浮動計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前述所定第2年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1.18%並加
1%固定計算。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倘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1年
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未果,經原告於同年7月2日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被告尚積欠本金3,550,
00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8月4日與其簽訂放款借據,向其借房屋購置貸款3,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8月4日起至129年8月4日止,於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32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該筆借款適用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依約定為借款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0.712%計付,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按定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0.892%計算,第2年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1.18%浮動計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前述所定第2年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1.18%並加1%固定計算。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1年
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有本金3,5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歷史利率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書證所載借貸金額、利息、違約金等內容,均與原告所述相符。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所定之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550,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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