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孟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8月9日,2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復經本院第2次延長羈押,至109年10月9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1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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