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董正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寅字第27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臺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而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936號、101年度臺抗字第301號、103年度臺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董正仁(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此核發111年度執寅字第2794號執行指揮書,又因受刑人另有他案及殘刑,刑期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迄至民國125年7月2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據上開本院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本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
㈡、本件聲明異議狀中認為受刑人於警方搜索時有自首、自白犯行,原確定判決未依法減刑,請求調閱警方搜索影帶云云。受刑人上開所述仍係對前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不當之情事表示不服,惟此屬異議人是否得以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此外異議人本件仍未具體敘明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要與聲明異議之客體係檢察官就異議人執行事項之積極指揮有所不同,自非聲明異議之範圍。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難認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