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晉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54號、104年度執字第15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晉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晉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張晉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9日│104年2月初某日至││││104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597號│1144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710││事實審││113號│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10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710││判決││113號│號││├────┼─────────┼─────────┤││判決│104年4月9日│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7012號(已執畢)│15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