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救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救字第137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即聲請人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有關陳情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孫萍萍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