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叁仁 代理人 史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大銘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7日40,950元F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