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榮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榮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江榮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存在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惟仍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江榮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江榮豪之請求而提出,經受刑人江榮豪勾選要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其簽名捺印,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五、另檢察官檢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榮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誤載為「是」,經本院核閱判決後,更正如附表編號
11、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之「否」,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受刑人江榮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6號等│第3456號等│第3456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7月30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102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1月23日│101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6號等│第3456號等│第4763號等│├───┬────┼──────────┼──────────┼──────────┤││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104年10月8日│├───┼────┼──────────┼──────────┼──────────┤││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5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年5月11日│101年8月5日│101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3號等│第4763號等│第4763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22日│101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3號等│第4763號等│第4763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3號等│││├───┬────┼──────────┼──────────┼──────────┤││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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