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35號聲請人 王鳳瑄 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相對人 王進居 相對人 王雅玲 相對人 王建弘 相對人 王皓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財產資料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82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卷證審核無誤,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等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