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清治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清治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㊺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清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
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①至㊺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㊳所示之38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確定;編號㊴至㊺所示之7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有上開各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①至㊺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固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0年與17年加計後之總和,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所定刑期不得逾30年。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受刑人曾清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①施用第二級毒品│②稅捐稽徵法│③至⑩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⑪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③至⑧均有期徒刑17年。││││徒刑2月。│⑨至⑩均有期徒刑18年。│││││⑪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98年7月31日│92年3月14日│③98年12月19日││日期│││④至⑤均98年12月22日│││││⑥至⑦均98年12月23日│││││⑧98年12月24日│││││⑨99年1月22日│││││⑩99年2月2日│││││⑪99年3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97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99年度偵字第2710、444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99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事├───┼───────────┼───────────┼───────────┤│實│判決│99年6月11日│99年7月30日│100年12月2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99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1年度臺上字第947號││││││││判├───┼───────────┼───────────┼───────────┤│決│判決確│99年6月11日│99年8月23日│101年3月8日│││定日期││││├─┴───┼───────────┼───────────┼───────────┤│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340號│99年度執字第3385號(臺│101年度執字第681號│││☆編號①至㊳前經臺灣高│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編號①至㊳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年度執助字第696號)│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編號①至㊳前經臺灣高│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確定。│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30年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確定。││└─────┴───────────┴───────────┴───────────┘┌─────┬───────────┬───────────┬───────────┐│編號│⑫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⑬至㉕均為販賣第一級毒│㉖至㊳均為販賣第一級毒││罪名│重10公克以上│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⑬、⑮均有期徒刑17年。│㉖至㊳均有期徒刑17年。││││⑭、⑯均有期徒刑18年。│││││⑰至㉕均有期徒刑17年。││├─────┼───────────┼───────────┼───────────┤│犯罪│99年5月26日前之某日│⑬98年12月22日│㉖99年1月4日││日期││⑭98年12月26日│㉗98年12月27日││││⑮98年12月31日│㉘98年12月29日││││⑯99年1月13日│㉙98年12月31日││││⑰99年1月14日│㉚98年12月28日││││⑱98年12月23日│㉛99年1月3日││││⑲98年12月25日│㉜99年1月4日││││⑳98年12月27日│㉝99年1月6日││││㉑98年12月28日│㉞99年1月8日││││㉒98年12月30日│㉟99年1月6日││││㉓99年1月2日│㊱98年12月24日││││㉔99年1月3日│㊲98年12月25日││││㉕99年1月3日│㊳99年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88號│99年度偵字第1184號│99年度偵字第118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4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事├───┼───────────┼───────────┼───────────┤│實│判決│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4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3日│101年5月3日│││定日期││││├─┴───┼───────────┼───────────┼───────────┤│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60號│101年度執字第1207號│101年度執字第1207號│││☆編號①至㊳前經臺灣高│☆編號①至㊳前經臺灣高│☆編號①至㊳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度聲字第5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確定。│30年確定。│30年確定。│└─────┴───────────┴───────────┴───────────┘┌─────┬───────────┬───────────┬───────────┐│編號│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㊵至㊺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㊴有期徒刑4月。│││││㊵有期徒刑15年2月。│││││㊶有期徒刑15年4月。│││││㊷有期徒刑15年6月。│以││││㊸有期徒刑15年6月。│││││㊹有期徒刑15年4月。│││││㊺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㊴99年5月26日││││日期│㊵98年12月25日│││││㊶99年1月22日│││││㊷99年2月2日│下││││㊸99年1月10日│││││㊹99年1月11日│││││㊺99年1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444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空│││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事├───┼───────────┼───────────┼───────────┤│實│判決│101年6月15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白│││判├───┼───────────┼───────────┼───────────┤│決│判決確│101年7月3日│││││定日期││││├─┴───┼───────────┼───────────┼───────────┤│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678號│││││☆編號㊴至㊺前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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