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抄閱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洪平 福
洪 鄭素燕 被告新堡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勝昌 人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主張請求交付抄閱帳冊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