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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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惠純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聲請人應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有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二、聲請人陳自101年4月2日起任職於增蘭短期語文補習班每月所得總額為18,740元等語,請提出任職補習班所出具之10
2年1月至今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存摺影本到院(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具體說明聲請人有無兼職,或所任職之工作有無其他獎金收入。
三、提出聲請人101年度之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到院。
四、聲請人於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㈥中陳稱其每月除薪資收入外另有5,900元及1,900元之兒少補助,是其每月收入總計為26,580元云云,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所示,其自102年1月起,除每月有1,90
0元之補助外,於102年2月尚有自「北市津貼台北市政府社會」之2,500元入帳;且據其未成年子女連○汝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記載,除自101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9日分各有5,900元之款項入帳外,於101年10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另有1,500元及15,800元之委發款項入帳,是聲請人應據實說明其全戶自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所領取補助款金額究為多少。又應將前揭存摺影本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提出到院。
五、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連○汝、連○均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說明目前與除聲請人之子女外,有無其他與聲請人同住之人?若有,聲請人與該等同住之人如何分擔每月之水、電、瓦斯費及等共同生活支出?並請提出每月支出該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另有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部分,請具體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2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又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不能分攤扶養費之情形,亦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連○汝、連○均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目前所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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