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9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岱橋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岱橋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