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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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4月,│處有期徒刑4月,│處有期徒刑4月。│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9日│96年6月11日│96年5月21日│96年5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710號││第1402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6│同左│96年度重訴字第57│同左││實││4號││號│││審├──┼────────┼────────┼────────┼────────┤││判決│96年10月31日│同左│97年1月25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6年11月26日│同左│97年2月25日│同左│││日期│││││├─┴──┼────────┴────────┴────────┴────────┤│備註│⒈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⒉編號三、四所示二罪,前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