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 吳欣芝 即糖水公園健康甜品專賣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吳欣芝即糖水公園健康甜品專賣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糖水公園健康甜品專賣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釋明其為獨資或合夥,及陳報其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相對人甲○○、吳欣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