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豐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少年陳○○(年籍詳卷)對被告甲○○提出傷害告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雖被告所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加重其刑之規定,然本質上仍為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4年7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