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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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55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