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黃正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正武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一百年五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64,482元整,及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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