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武氏 青容
住○○市○○區○○街000號0樓(新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58、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武氏 青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復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武氏青容(下稱上訴人)因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6號判決在案,於111年12月5日合法送達判決予上訴人。惟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並於111年12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為聲明上訴事: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茲依法先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12年1月3日新院玉刑順111金訴416字第5號函知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