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248號聲請人 施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杰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8年9月7日。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民國110年3月10日聲請狀聲請事項一、第二行載自「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有誤,請更正為「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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