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維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46號、第2347號),本院認本案(102年度審易字第308號)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2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8日以99年度聲字第28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100年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與 陳信嘉厲亞雯 (陳信嘉、厲亞雯所涉犯行由本院另以102年度審易第308號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於101年4月1日起至102年2月21日止,由陳信嘉提供新竹縣○○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而厲亞雯則提供其與友人 羅志鵬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之共同住處,分別擔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供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士以傳真或電話之下單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並將各期賭客押注結果轉交與甲○○對賭,陳信嘉、厲亞雯可從中抽取佣金(俗稱水錢),其玩法為:以每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個號碼為核對號碼,賭客由1至49等49個號碼任選數個號碼為1注,每注賭金74元,每注中之號碼與核對號碼有2個號碼相同者,為「二星」,可得彩金5,700元,有3個號碼相同,為「三星」,可得彩金5萬7,000元,如賭客未簽中,則由組頭贏得賭資。嗣於102年2月21日為警持搜索票,在前揭陳信嘉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另在前揭厲亞雯、羅志鵬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甲○○警詢中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1323號偵查卷第4至6頁)。
(二)另案被告陳信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查卷第5至9、29、30頁,本院卷第31至34頁)。
(三)另案被告厲亞雯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1323號偵查卷第50頁、102年度偵查卷第2346號偵查卷第9至12、43至45、59、60頁,本院卷第31至34頁)。
(四)證人羅志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2年度偵查卷第2346號偵查卷第13至16、45、46、59頁)。
(五)通訊監察譯文3份(見102年度偵字第1323號偵查卷第7至30頁、102年度偵字第2346號偵查卷第21、22頁、102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查卷第15至18頁)。
(六)新竹縣政府市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6張(見102年度偵字第2346號偵查卷第18至20、25至31頁、102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查卷第12至14、21至24頁)。
(七)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品。
(八)綜上,本件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1、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以電話、傳真之方式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基此,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提供場所經營簽賭站,並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直接下注簽賭之行為,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2、集合犯: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甲○○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1年8月30日止擔任組頭,前先後多次與簽賭下注之賭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應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3、想像競合犯:被告甲○○所犯普通賭博罪、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間,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4、共同正犯:被告甲○○分別與另案被告陳信嘉、厲亞雯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累犯:被告甲○○前有如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甲○○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而經營簽賭站供人簽賭財物,助長社會僥倖之心理,敗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3、8、11、12所示之對帳單、統計單、簽單等物,係為賭客簽注之證明,供計算賭資使用,具有類似賭具籌碼之性質,而屬於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4、6、7、9、10所示之傳真機、價目表等物,均分別為被告陳信嘉及厲亞雯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信嘉及厲亞雯分別供陳在卷,基於共犯連帶說,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賭客│賭博日期(均為民國102年)│├──┼──┼─────────────────────────┤│1│叔叔│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2│九鍋│1月14日至19日、1月28日至3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至20日│├──┼──┼─────────────────────────┤│3│南媽│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4││││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4│寶珠│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4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5│ 順嫂 │1月14日至19日、1月22日、1月28日至3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6│寬宏│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4││││日至16日│├──┼──┼─────────────────────────┤│7│ 藍萍 │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8│ 小琪 │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1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9│東明│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1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0│9658│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3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1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1│明媽│1月14日至17日、1月19日、1月22日、2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31日、2月3日、2月5日、2月7日、2月9日││││、2月14日、2月16日、2月19日│├──┼──┼─────────────────────────┤│12│ 鵬友 │1月14至15日、1月17日至19日、1月22日、1月29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2日、2月14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3│貴哥│1月16日│├──┼──┼─────────────────────────┤│14│華│1月14日至19日、1月31日、1月28日至29日、2月1日、2月││││4日至9日、2月11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5│ 真嫂 │1月15日、1月19日、2月3日、2月7日至8日、2月11日、2││││月18日│├──┼──┼─────────────────────────┤│16│電腦│1月15至日16日、1月19日、1月29日、2月5日至16日、2月│││昆│18日至20日│├──┼──┼─────────────────────────┤│17│正發│1月15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9日、1月31日、2月3││││日、2月5日、2月7日、2月19日│├──┼──┼─────────────────────────┤│18│ 一江 │2月7日、2月9日│├──┼──┼─────────────────────────┤│19│胖子│2月15日至16日│├──┼──┼─────────────────────────┤│20│舅媽│1月31日│├──┼──┼─────────────────────────┤│21│ 彬彬 │1月31日│└──┴──┴─────────────────────────┘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傳真機│1臺│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字第182號││2│賭客對帳單│2張│,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3│賭客簽牌統計單│20張││├──┼───────────────┼───┤││4│檔牌傳真單│2張││├──┼───────────────┼───┤││5│開牌日期傳真單│1張││├──┼───────────────┼───┤││6│中獎號碼參考手冊│1本││├──┼───────────────┼───┼────────┤│7│傳真機│2臺│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字第181號││8│簽單│84張│,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頁。││9│牌支價目表│1張││├──┼───────────────┼───┤││10│空白週結單│14張││├──┼───────────────┼───┤││11│週結單│13張││├──┼───────────────┼───┤││12│六合彩簽單總表│14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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