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 蘇品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原告與被告 歐嘉翔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