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黃致鈞
黃慶傑 劉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2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25,017元│自106年4月20日起至│1.15%│自106年5月21日起│0.115%││││106年9月10日止││至106年9月10日止││││││├────────┼────┤│││││自106年9月11日起│0.215%││││││至106年11月20日│││││││止││││├─────────┼───┼────────┼────┤│││自106年9月11日起至│2.15%│自106年11月21日│0.43%││││清償日止││起清償日止││├──┼─────┼─────────┴───┼────────┴────┤│2│25,017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合計│50,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