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莊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於103年間知悉 黃德騰 為有配偶之人」補充更正為「於103年11月間知悉黃德騰為有配偶之人」、第3行「民國103年」更正為「
103年」、第4行「在乙○○位於桃園市○○區○○○路○○號5樓住處、桃園市區、臺中市區之旅館姦淫多次」補充更正為「接續在乙○○位於桃園市○○區○○○路○○號5樓住處,以及在桃園市區某處之旅館、臺中市區某處之旅館姦淫多次」、第6行「106年8月3日」更正為「106年8月23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按刑法第23
9條後段所定之相姦罪,係規定於刑法第17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婚姻、家庭法益,而非個人法益;又行為人為犯罪行為,其犯罪行為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本案被告與 黃騰德 於103年11月、12月間起至106年5月19日止,分別於前揭地點,多次為相姦行為,其性交行為所欲達成目的相同,係基於同一妨害婚姻之目的,並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如予數罪併罰,容有過度處罰之疑,將之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較符刑罰公平原則。是本案被告之前開犯行係成立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黃騰德係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並為相姦行為,破壞告訴人 馮海銀 與黃騰德家庭、婚姻之和諧,造成告訴人心理創傷,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5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