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梁芷綾 相對人 李典穎 相對人 李青穎 債務人 陳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典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李典穎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再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義昌於民國105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兩造約定其中5,814,000元由聲請人代為清償第三人李青穎、 李坤穎 、相對人李典穎、第三人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借款債權本息,餘款則以現金交付予債務人陳義昌,且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業經鈞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判決確定,足徵兩造間確實有如上所述之金錢借貸關係。詎債務人陳義昌已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又債務人陳義昌於105年8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李青穎,第三人李青穎又於106年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李典穎,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地籍異動索引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青穎部分之聲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其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李典穎一人,相對人李青穎係信託之委託人,現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青穎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170-171│4533.00│全部│└──┴───┴────┴────┴────┴────┴────┘

更多裁判書